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执行。
申报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服务窗口受理、审阅审查材料、现场核查经营场所安全条件、报送市局制证发证、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