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响应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有条件的地方施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号召,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更好地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现就建立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建立起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标准有别和综合配套的农村低保制度,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总体工作目标是:2005年5、6月份调查摸底,筹措资金;7月份受理申请,办理审批手续;8月份开始发放保障资金。坚持低标准起步,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重点保障特困户,年底前初步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农村低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
农村低保制度,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及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坚持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生活保障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坚持保障标准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坚持资金保障与农村各项政策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要相互衔接。
三、保障对象和标准的确定
(一)保障对象
凡常年居住在我市农村、且具有本市户口、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村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要积极推进并逐步完善分类施保政策,农村低保实行差额补助和区别不同情况提高补助标准两种形式,即:对家庭有劳动力且有一定收入但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保障线的,补齐与保障线的差额;对由无劳动力的重残人、60岁以上老人组成且不符合五保条件的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的特定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其父母一方已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一方已做绝育手术),应视情况提高20%-30%的补助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保障范围:
1.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2.依法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3.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5.县级政府规定不宜列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其它情形。
(二)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村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以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保障标准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应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目前,可在国家规定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68元为贫困人口,低于924元为低收入人口标准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保障标准。
(三)收入计算
村民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家庭全年农副业生产纯收入;
2.家庭成员全年劳动经营纯收入;
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和利息收入;
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6.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7.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根据有关规定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抚恤补助、优待金(物),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申请、审批程序和保障款物发放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村委会和乡派出所出具身份证明);
3.家庭收入证明;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界定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村委会负责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款物的发放,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保障款物的发放由乡镇政府以现金按月发放方式为主,实物发放方式为辅。现金发放鼓励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于因病或丧失主要劳动力致贫、生活能够自理的低保对象,予以发放现金;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予以发放粮油、衣被等实物,或根据低保对象意愿发放现金或其他实物。所需实物,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购买,实行政府采购。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完善实物发放程序。要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四、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每年年底,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三)从农村低保对象的补助资金中拿出30元/年.人,在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增加参保金额,提高报销比例。
(四)农村低保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五)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审核后按月(或按季)及时将保障金拨付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到位,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六)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各种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
五、保障对象的管理
(一)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分档施保制度,乡镇政府、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和生活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乡镇政府、村委会每年应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复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县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村民,当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委会,村委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款物的相关手续。
(二)向保障对象发放的《新乡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新乡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新乡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六、组织领导
(一)成立专门机构。市、县、乡政府都要把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作为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农村低保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制度,由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落实工作人员编制和经费。农村低保工作原则性强,业务量大,各级政府要按照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以确保此项业务的正常运转。
(三)切实加强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管理,做好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金额的公示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同时,抓好农村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和业务工作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审计部门要把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推进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完善扶持政策。各级扶贫、农业、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制定对低保对象的相关扶持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采取切实措施,给予劳动生产扶持,并弘扬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倡导邻里互助、社会帮扶,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引导、鼓励和支持低保对象自食其力,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
各县(市)区要依据本意见,尽快制订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农村低保工作正常运行。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