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平原新区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10-10-20 00:00 浏览量: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乡平原新区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管委会外网网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区任何部门或个人通过网络存取、处理、传递属于机密的信息,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机密安全。重要部门的计算机应重点加强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
第三条 新区所有计算机的网络配置(如IP地址等)已做统一规划与配置,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配置信息,请个人记录好各自IP地址信息,以便重做系统后可正常使用网络。
第四条 禁止浏览色情网站、利用网络散布反动言论等,如有违反,应按计算机网络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新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平原新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新区形象和新区利益;
9.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0.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七条 新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对新区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2.未经允许,对新区网站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4.使用各类黑客软件进行黑客攻击活动的;
5.在网络上发表消极、低级庸俗言论,发表各类未经许可的广告信息,使用各种公众人物的名字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作为自己的网名的;
6.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八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九条 门户网站的管理员用户名和密码为新区的安全信息,网络管理员须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十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新区网络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网络活动,如打游戏、炒股、聊天、看电影等。
第十二条 定期备份资料、查杀病毒,计算机使用者要对所用计算机信息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计算机须设置登录用户及密码,提高计算机安全防范等级。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由新区管委会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成相关部门、网络管理员和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停机整顿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附则
第十五条 根据新区网络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将对本规范适时予以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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