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平原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室)概况
一、主要职责
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室)为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合署办公),履行两种职能,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1、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示范区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和省、市、管委会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示范区各局办、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党工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示范区管委会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其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做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区党风党纪监督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宣传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公职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7、会同党工委机关、管委会各部门及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考察各乡(镇)纪委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8、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工委、管委会授权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按照新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共新乡平原新区工作委员会新乡平原新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的意见》(新编[2012]7号)要求,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设置纪工委和监察室(合署办公),由市纪委监察局实行派驻管理,负责示范区纪检监察工作。纪工委(监察室)设书记1名,由正处级干部担任;设副书记(监察室主任)1名,由副处级干部担任;内设机构2个,核定科级领导2名。
平原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室)纳入部门预算一级单位。
第二部分 纪工委(监察室)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预算总体说明
按照2017年预算执行总体要求,纪工委(监察室)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219.01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219.01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拨款收入0万元、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收费拨款收入0万元;支出219.0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5.05万元、商品服务支出20.0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8.94万元、项目支出(纪检监察)85万元。平原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室)2017年收支总预算219.01万元。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
2016年收支总预算194.66万元。因纪工委(监察室)人员增加,新的执纪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办案场所建设,以及党风政风廉政教育示范点建设等资金需求,2017年收支总预算219.01万元,较上年增加12.5%。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平原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室)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严格按照平原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室)2017年预算管理办法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较上年略有下降。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平原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室)2017年政府采购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预算政府采购金额3万元较上年略微增长。
五、“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
平原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室)2017年“三公”经费严格按照相关“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严格按照10%递减额进行控制。
六、其他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政府采购等情况详见平原新区纪工委预算公开相关报表。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纪工委(监察室):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监察室是上级纪委、监察局的派出机构。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纪检监察)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附件:中共新乡市纪委驻平原新区纪工委2017年部门预算与三公经费预算.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