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773 环罚决字〔2025〕1号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5-01-22 10:40 浏览量:

  单位名称:河南格瑞特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92415452N

  地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郑新大道与太行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宋彬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8日0时新乡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河南格瑞特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登记备案涉气生产线内容“一条中空玻璃生产线”,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管控措施为:“停1条中空玻璃封边生产线,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2024年11月12日10时04分,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十轮次)执法人员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期间1条中空玻璃封边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在车间内,污染环境。涉嫌未按照管控要求落实橙色预警管控措施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5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现场照片1份(共3页);2024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7页)、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11月8日印发的《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新环委办〔2024〕77号)文件1份(共4页)、你公司重污染天气管控清单1份(共一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拒不执行停产措施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4年11月12日提取了你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4.2024年11月12日提取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经过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指导帮扶,你公司立刻停止生产,故未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773环罚告字〔2025〕1号)的方式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1月3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773环罚告字〔2025〕1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和中空玻璃封边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情况,及时修订并备案、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我局在对你公司调查取证中,你公司积极配合,并对环保部交办问题予以重视,积极整改到位,你公司1条中空玻璃封边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的违法行为在《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裁量标准中已经体现了对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的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如下:污染防治设使用及排污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但未运行,裁量等级:4;鉴于上述内容,我局对你公司未落实橙色预警管控应急措施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逐条列出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内容和对应裁量等级。

  1:管控措施类别:橙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3;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但未运行,裁量等级:4;

  3:违法次数:2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1次,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5: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6:配合执法检查情形: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1,2,1],处罚金额(X):68960,代入公式:68960=20000+(200000-20000)x[(3/5)2+(42+12+12+22+12)/(52x5)]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根据裁量公式,最终裁量金额:68960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6896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市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10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新区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213办公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21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局

  2025 年1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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