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河南省尚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89705854W
地址: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梁元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27日8时50分,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王欢,崔星晨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车间印刷机生产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在车间内,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车间印刷机生产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视频截图一份(共1页),2024年9月27日生产工单三份(共3页),治污设施未开启视频截图一份(共1页),你公司营业执照一份(共1页),2024年9月2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共4页)、2024年9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2.2024年9月27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3.2024年9月27日你公司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4.2024年10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税申报表(A类)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为微型企业。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773环罚告字〔2024〕15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0月12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773环罚告字〔2024〕15号)后,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这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逐条列出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内容和对应裁量等级。
1:违法事实: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2: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3: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化,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5: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1;
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28550,代入公式:28550=20000+(200000-20000)x[(1/52+(22+12+12+12+12+12+12+12)/
(52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根据裁量公式,最终裁量金额:28550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车间印刷机生产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新乡市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10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新区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213办公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21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局
2024 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