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773环罚决字〔2024〕13号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4-10-12 15:11 浏览量:

单位名称河南杰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9F4ECB35    

地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桥北中队南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付国坤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局于20247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6日,生态环境部第八轮次监督帮扶组及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平原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检测站现场调取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相关资料,你单位对不同车型、不同发动机型号车辆的OBD检查结果信息显示发动机控制单元、后处理控制单元CALID、CVN代码一致,现场共发现出具的合格报告332份,其中:YZ067LMNOP8345TU(228份)、10190196(26份)、10236163(15份)、XK12AGS601(11份)、10188522(10份)、10261200(5份)、G40403H224(4份)、KY16RQS6F1(4份)、04E027A9169BAAJ(4份)、LEC4AR05(4份)、GLDCBV64ES0-5000(4份)、009E160142UAES(4份)、GTDCA46FES2-5000(4份)、XYS14QS6J1(3份)、XYC14QS661(3份)、04E906033AB7952(3份);现场核对2024年5月11日(合格)与2024年5月10日(不合格)豫G5727(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YZ067LMNOP8345TU)的两份汽油车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同一辆车两次OBD检查中的发动机控制单元、后处理控制单元CALID、CVN代码不一致;现场核对2024年4月11日(合格)与2024年4月10日(不合格)豫A6S2K7(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YZ067LMNOP8345TU)的两份汽油车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同一辆车两次OBD检查中的发动机控制单元、后处理控制单元CALID、CVN代码不一致。你单位以上三百三十二台汽油车辆在OBD检查采集数据失实的情况下均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2页);2024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2.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材料。

3.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332份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复印件一本(共348页)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情况。

4.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份(共1页)。以上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5.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了车辆检验收款收据单一本(共204页)。以上证明你单位机动车检验服务费收取情况。

我局202494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773环罚告字〔202413)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9月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773环罚告字〔202413)后,在2024年9月9日递交书面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申辩理由:“2024年9月4日,接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编号:豫0773环罚告字〔2024〕13号,你单位特做以下申诉:

2024年07月26日,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我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我单位正常营业。经现场调阅,我单位在20243月至7月现场调取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相关资料,发现我单位对不同车型、不同发动机型号车辆的 OBD 检查结果信息显示发动机控制单元、后处理控制单元 CALID 、 CVN 代码一致,现场共发现出具的合格报告332份,其中:YZ067LMNOP8345TU(228份)、10190196(26份)、10236163(15份)、XK12AGS601(11份)、10188522(10份)、10261200(5份)、G40403H224(4份)、KY16RQS6F1(4份)、04E027A9169BAAJ(4份)、LEC4AR05(4份)、GLDCBV64ES0-5000(4份)、009E160142UAES(4份)、GTDCA46FES2-5000(4份)、XYS14QS6J1(3份)、XYC14QS661(3份)、04E906033AB7952(3份);现场核对2024年5月11日(合格)与2024年5月10日(不合格)豫G5727(发动机控制单元 CALID 码YZ067LMNOP8345TU)的两份汽油车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同一辆车两次 OBD 检查中的发动机控制单元、后处理控制单元 CALID 、CVN 代码不一致;现场核对2024年4月11日(合格)与2024年4月10日(不合格)豫A6S2K7(发动机控制单元 CALID 码YZ067LMNOP8345TU)的两份汽油车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同一辆车两次 OBD 检查中的发动机控制单元、后处理控制单元 CALID 、 CVN 代码不一致。我单位以上三百三十二台汽油车辆在 OBD 检查采集数据失实的情况下均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对于此次发现的问题,我站立即召开了管理职责会议,并及时对站内检测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组织检测人员学习GB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作业指导书》和实操培训。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以及每人500元的罚款,以儆效尤。我站下一步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问责监督力度,为保证今后的工作中不出现问题,我们将每项工作都责任到人,要求检测人员遵守岗位职责、提高自身职业水平,严格要求检验检测工作流程、严格按照相关国标检验、对每辆车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负责,做到每一个检测人员对国标熟悉掌握,对车辆检验项目熟悉并严格按照国标进行检验,汲取教训,不能导致隐患问题的出现。

由于近年来受大环境影响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车辆年审周期的变化导致机动车检测站的业务量大幅度减少,但人工成本增加以及设备维护成本的不断提高,运营成本不断上升,而营业收入却未能同步增长,利润空间被一而再再而三的压缩,也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导致无法及时支付员工薪水,我单位营业额近年出现亏损的现象,经营步履维艰,恳请贵局领导对我单位的罚款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进行加强监督管理。我单位承诺在今后的工作开展中严格按照国家检验检测标准进行,吸取教训以更好的服务与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坚决按照国标要求进行环保检测,严格要求检验人员规范操作规程。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逐条列出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内容和对应裁量等级。

1: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0辆以上的,裁量等级:5;

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

4: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5:是否配合检查执法: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1,1],处罚金额(X):324000,代入公式:324000=100000+(500000-100000)x[(5/5)2+(12+32+12+12)/(52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根据裁量公式,最终裁量金额:324000元整。

经复核,你单位三百三十二台汽油车辆OBD检查采集数据失实的情况下均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中,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的事实及违法持续时间来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与从轻处罚所具备的情形不符,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条件,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叁拾贰万肆仟元(324000元),并没收非法所得叁万肆仟贰佰捌拾元(34280元)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新乡市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10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新区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213办公室处索取罚款收,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213房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局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