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河南正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9F****8 地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祝楼乡文岩工业区经四路以东、纬一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娄子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6日上午,生态环境部第八轮次监督帮扶组及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平原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检测站现场调取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环保检测视频相关资料,发现你单位检测两辆不同品牌、不同型号、不同发动机型号车辆OBD参数一致,该情况出现多次。现场询问你单位检测操作工姬国帅,该操作工承认在检测中使用新年限OBD正常车辆代替老年限OBD异常车辆通过OBD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代替车辆为豫A6EZ80、豫V071MA、豫VB6X07、豫G8AQ85、豫V266DR、豫AE3R73、豫VZ9B79、豫AP236P、豫AX850Q。以上九台汽油车辆在OBD检查与排气污染物检测采集数据失实的情况下均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
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5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2页);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2.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材料。
3.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9份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一份(共9页)、车辆检验收款收据一份(共9页)、机动车检验服务费明细一份(共1页)、2024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报表一份(共1页)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微型企业)、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及服务费收取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2024年8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73环责改字〔2024〕14号),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9月1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以上9辆车进行复检。
2024年9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通过查询你单位近期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及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显示未发现出具虚假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的行为。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773环罚告字〔2024〕1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9月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773环罚告字〔2024〕14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逐条列出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内容和对应裁量等级。
1: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
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4: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5:是否配合检查执法: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处罚金额(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100000+(500000-100000)x[(1/5)2+(12+22+12+12)/(52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根据裁量公式,最终裁量金额:122000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贰万贰仟元(122000元),并没收非法所得壹仟陆佰伍拾元(16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新乡市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10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新区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213办公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21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