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河南臻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410183MA9NG7NFX7
现场负责人:肖X亮
证件号码:41072519680323XXXX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XXXX
本机关于2024年5月7日对河南臻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24年5月7日接建筑市场监管科违法线索移交,河南臻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的平原示范区金水大厦项目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现场核实上述行为属实,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违法事实照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南臻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涉案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属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下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基准:处两万元以上四万以下罚款。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河南臻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以22000元(贰万贰仟圆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行平原新区支行(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XXXX)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