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凤凰湾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码:91410700MA44CPAB5K
现场负责人:武X
证件号码:41072519870329XXXX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嘉陵江路与昆仑山路交叉路口碧桂园XXX
本机关于2024年7月3日对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凤凰湾办事处立案调查。
2024年7月3日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科接12345热线投诉件,平原示范区剑桥郡小区别墅区XX业主私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该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一)“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装修管理服务者未及时制止,没有履行相关职责,经现场核实发现业主私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已造成事实后果,物业公司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合法有效的相关报告,已造成严重的社会舆论后果,上述行为已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违法事实照片 ;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凤凰湾办事处的涉案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属严重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两次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的。处罚基准: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凤凰湾办事处处以5600元(伍仟陆佰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行平原新区支行(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XXXX)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