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建罚决字〔2024〕第015号 平原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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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5月28日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容监管科工作人员2024年5月21日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平原示范区郑新大道与黄河大道交叉口东南角恒升一号庄园内存在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法受纳建筑垃圾113.7立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违法事实照片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

处罚基准:警告,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参照上述规定,认定你单位违法情形属于严重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责令你(单位)5日内完成整改;

3. 8500元(大写玖仟伍佰圆整)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行平原新区支行(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XXXX)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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