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新乡聪健母婴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410700MAD5HD3J85
现场负责人:祝X明
证件号码:41072519680323XXXX
地址:太行大道与汉江路交叉口绿城凤栖印象广场XXXX
单位名称:河南战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4101003974878808
现场负责人:宋X城
证件号码:41072519731010XXXX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白道口镇XXX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1日对新乡聪健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战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在2024年5月14日检查新乡聪健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建设、河南战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新乡聪健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工程时,发现现场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违法事实照片 ;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乡聪健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战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涉案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均属轻微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按照工程合同价款500000元×1%,对新乡聪健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处以5000元(伍仟元)的罚款;按照单位罚款数额5%,对新乡聪健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祝X明处以250元(贰佰伍拾元)的罚款。
2、对施工单位河南战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以5000元(伍仟圆)的罚款;按照单位罚款数额5%,对河南战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宋X城 处以250元(贰佰伍拾圆)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行平原新区支行(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XXXX)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