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泽标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0MACR3NJB3M
法人代表: 张X娟
联系人及电话:包X轮 1567056XXXX
地 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建业XXX
2024年5月10日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于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原武镇西街村检查时发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泽标建筑有限公司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包X轮住宅内(居民区)储存燃气的行为。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0日对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泽标建筑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具体违法事实是: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泽标建筑有限公司从2023年10月12日始至2024年1月8日在河师大工地的瓶装液化给工人做饭。2024年1月10日,你单位在该工程结束后,授意将剩余的液化气193.5公斤(共7瓶,其中1瓶规格15公斤的气瓶12.3公斤;6个规格50公斤的重量分别为46.7公斤、38公斤、48.5公斤、48公斤)暂时储存在离公司及工地比较近的单位员工包轮轮住宅内,此行为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 5月11日前整改到位,经复查,该单位2024年5月13日未整改到位,经再次复查该单位于2024年5月17日整改到位,逾期了4日。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 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五)“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涉案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属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处10000元(壹万圆)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行平原新区支行(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XXXX)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