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河南****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A3X5J1D4N
地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村
法定代表人:王*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10日15时20分在对该企业进行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废气排放口数量为一个,实际建设有两个废气排放口,多出的废气排放口建设时间是2024年4月15日。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0日对你公司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一份(共4页)、现场拍摄新增的废气排放口照片两个(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新增一个废气排放口的违法事实。
2.2024年5月1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共4页)、2024年5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环保备案公告一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一份(共4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新增一个废气排放口20日内未进行变更。
3.2024年5月10日你公司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一份(共4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4.2024年5月10日你公司提供规划说明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符合环境功能区分。
5.2024年5月10日你公司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税申报表(A类)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为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73环责改字〔2024〕10号),责令你公司五日内变更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2024年5月1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经变更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773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5月21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773环罚告字〔2024〕10号)后,2024年5月30日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逐条列出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内容和对应裁量等级。
1: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裁量等级:2;
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3:项目建设情况: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50000+(50000-0)x[(2/52+(12+12+12+12+12+12)/(52x6)]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根据裁量公式,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新乡市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10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新区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213办公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21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