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773 环不罚决字〔 2024 〕01号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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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河南科赛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MA9FKGRR2W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大道与**路交叉口东北角**号

  个人姓名:吴*峰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7251975****4811

  住址:河南省原阳县韩董庄乡*庄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5日上午9时,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联合生态环境部202403轮次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车间内有2台无溶剂复合机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收集无组织废气并与RTO治理设施联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变更)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73环责改字〔2024〕9号),责令你公司三十日内变更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2024年4月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经变更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我局于2024年4月20日以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773环不罚告字〔2024〕0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4月20日,你公司收到《不予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773环不罚告字〔2024〕01号)后,2024年4月26日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逐条列出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内容和对应裁量等级。

  1: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2: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3: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化,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5: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年以上,裁量等级:5;

  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1;

  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2,2,5,1,1,1],处罚金额(X):42050,代入公式:47000=20000+(200000-20000)x[(1/5)2+(22+12+22+22+52+12+12+12)/

  (52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根据裁量公式,最终裁量金额:42050元整,(大写:肆万贰仟零伍拾元整)。

  我局在对该公司取证调查中发现,该公司无溶剂复合机使用的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符合国标《GB33372-2020》标准,因此不需要加装集气罩,只需要密闭车间即可且该公司车间为负压车间,不存在废气外排现象。该公司2024年4月7日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该公司提供了由湖州欧美化学有限公司生产无溶剂复合机所使用的双组份无溶剂聚氨酯粘合剂A/B、(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SHAAF24001648724)、资质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变更)复印件及申诉材料。鉴于上述内容,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的通知:附件1第三项违法情形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2台无溶剂复合机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收集无组织废气并与RTO治理设施联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你公司应当: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有关规定。

  2.提高守法意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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