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曹X振
住址:山东省新泰市龙延镇XXX村XXX号
电话:1755415XXXX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8日对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在2023年 11月28日检查你(单位)施工的丰树平原新区现代物流产业园项目时现场存在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已经构成违法。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违法事实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涉案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属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一项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曹X振处25000元(贰万伍仟圆)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行平原新区支行(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XXXX)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