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黄X博
身份证号:41072519971028XXXX
地址: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东高村XXX号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0日对黄X博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3年12月20日,你未经批准擅自在平原示范区城区永定河路北,太行大道以东中原印刷产业园北门占用市政道路进行搭建帐篷从事经营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违法事实照片;
依据《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的,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和装饰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黄X博违法表现情形为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占用公共场所、公共区域或超出门窗、外墙面积二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且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或占用公共场所、公共区域或超出门窗、外墙面积二平方米以下并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当事人二次以上违法的。
处罚基准: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处1000元(壹仟圆)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行平原新区支行(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XXXX)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