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光明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L0472560XB
地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韩董庄村村西(水厂对面)
个人姓名:王伟伟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0811991****5381
住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3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30日15时05分,生态环境部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红色预警管控期拉丝机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情况,及时修订并备案、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态环境部移交清单及照片、拉丝机、污染防治设施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法人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73环责改字〔2024〕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2024年1月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停产到位。
我局于2024年1月3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773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月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773环罚告字〔2024〕2号)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逐条列出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内容和对应裁量等级。
1:管控措施类别:红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5;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情况: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1;
3:违法次数:2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1次,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5: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6:配合执法检查情形: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2,1],处罚金额(X):117920,代入公式:117920=20000+(200000-20000)x[(5/5)2+(12+12+22+22+12)/(52x5)]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根据裁量公式,最终裁量金额:117920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玖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新乡市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10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新区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213办公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21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