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宇印务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4-01-24 14:45 浏览量:

  单位名称:河南弘宇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3301229834

  地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祝楼乡文岩工业园区

  个人姓名:胡波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3428221969****1310

  住址:郑州市惠济区*********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19日对你公司涉嫌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根据全省自动监控设施废气监控,推送你单位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超标,排放口名称VOCs 排放口、超标天数1天、超标小时5小时、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超标时间2023年9月26日、排放标准40mg/m³)、日均值超标浓度范围54.9(mg/m³)、超标倍数范围0.37。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漏环节的密闭性和安性,对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进行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进行回收利用或者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认定事实证据: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讯问笔录、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日报表、现场检查记录表。鉴于鉴于你公司无主观过错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第33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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