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建罚决字〔2023〕第020号 赵淼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3-12-27 09:06 浏览量:

  使用者:赵X

  联系电话:138382941XX

  住址:平原示范区嘉陵江路西西里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2日对平原示范区嘉陵江路西西里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业主赵XX装修过程中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

  检查平原示范区嘉陵江路西西里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时,发现该房屋业主赵X正在装修,其中室外遮阳板、室外花园挡土墙、室内阳台楼板、室内下沉负一的楼板均有变动,涉嫌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当事人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该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违法事实照片;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号JD09类2023年0097号)。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第三方有资质检测单位河南省建筑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河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号JD09类2023年0097号)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认定赵X的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违法。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不满足结构安全,需局部加固补强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平原示范区嘉陵江路西西里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业主赵X处70000元(人民币柒万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行平原新区支行(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XXXX)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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