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河南诗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410104MA9L5E2787
负责人:芦X科
联系电话:1378349XXXX
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城管回族区绿地花语城水泽苑5号楼1单元16层1606号
本机关于2023年8月11日对河南诗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3年8月11日平原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对河南诗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施工的平原医院项目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存在土方作业未采取湿法作业,裸露黄土未采取覆盖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已经构成违法。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违法事实照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南诗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表现情形为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中1-2 项且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河南诗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行平原新区支行(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XXXX)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