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建罚决字〔2023〕第 010 号 丰沛仓储(新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3-11-14 15:33 浏览量:

  单位名称:丰沛仓储(新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9K66EE4N

  单位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滨湖大道9号市民之家342房间

  本机关于2023年7月24日对丰沛仓储(新乡)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丰沛仓储(新乡)有限公司建设的丰树平原新区现代物流产业园项目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违法事实现场照片。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丰沛仓储(新乡)有限公司的涉案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属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警告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建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拖延修建,或者拖延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七万元。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补缴易地建设费。

  2、参照《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区域内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丰树平原新区现代物流产业园项目地上建筑面积78631.42平方米,处78631.42×2%×40=62905.14元(陆万贰仟玖佰零伍圆壹角肆分)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行平原新区支行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XXXX)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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