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建罚决字〔2023〕第 014号 杜志勇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3-11-14 15:35 浏览量:

  单位名称:杜X勇

  联系电话:1551659XXXX

  单位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滨湖小镇19号楼108号商铺

  本机关于2023年9月4日对杜志勇立案调查。

  经调查,杜志勇经营的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山水缘酒店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进行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违法事实现场照片。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杜志勇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为:使用功能类别(三),建筑面积为310㎡,表现情形属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4000㎡以下。

  处罚基准:900元以下。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杜志勇处以890(捌佰玖拾圆)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行平原新区支行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XXXX)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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