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靳X锋
身份证号:410725196XX104515
地址:河南省原阳县桥北乡马庄74号
本机关于2023年8月17日对靳伟锋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3年8月17日,你未经批准擅自在平原示范区滨湖大道与白河路交叉口向南400米处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法律法规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违法事实照片;
根据《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限期整改2. 处1000元(壹仟圆)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行平原新区支行(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XXXX)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