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质诚燃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3-08-28 16:22 浏览量:

  新平建罚决字〔2023〕第008号

  名称:新乡市质诚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410725MA3X4WFM78

  负责人:张X锋

  联系电话:1851516XXXX

  地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大董庄村(原焦高速北侧)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4日对新乡市质诚燃气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在 2023年6月24日检查你经营的御景湾商铺时发现新乡市质诚燃气有限公司存在违规灌装检验不合格气瓶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三)法律法规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违法事实照片。

  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一)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乡市质诚燃气有限公司的涉案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属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处罚基准: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3罐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新乡市质诚燃气有限公司处2500元(贰仟伍佰圆)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行平原新区支行(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XXXX)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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