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个人)姓 名:蒋兴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0122199002197435
(单位)名称: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庆国
公司地址:新乡平原示范区云台山路以东,沙河路以南
2020年12月29日检查发现,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融创文旅住宅项目10号地块拒不执行停止工地电焊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违法事实现场照片;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以下行政处罚:对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50000元(伍万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平原新区支行,新乡平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1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