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责停字〔 03 〕号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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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厅(局)于2020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落实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厅(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厅(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厅(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厅(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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