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林文
地址:韩董庄镇杨厂村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 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铲车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15 日,自2021 年1 月14日起至2021年1 月29 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该设施 。
查封(扣押)物品存放(在)地点:韩董庄杨厂村。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