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执环罚决字〔2020〕第166号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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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里河沿

  法定代表人:王永杰

  经我局调查核实:2020年12月12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冬季互查组在对你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厂区存在“1、计量、搅拌车间密闭不严,添加剂装料口未连接收尘设施,车间内集尘严重;2、成品下料装车工段未密闭,成品下料装车工段建有集气罩+布袋收尘,未设置排气筒,废气无组织排放的情况”。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量裁标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01月0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平执环罚先告字〔2020〕第15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

  1. 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2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户

  名):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10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新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环保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1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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