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执环罚决字〔 2020 〕第4号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1-01-20 17:13 浏览量:

  张子亮:

  身份证号码:410725********4852

  地址:河南省原阳县韩董庄杨厂村

  本机关于2019年9月25对你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厂在未报批环评手续情况下,擅自在平原示范区韩东庄镇韩董杨厂村东边路北建设沙厂项目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沙厂,未办理相关环境影响环评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有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量裁标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3月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平执环罚先告字〔2020〕第4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平执环罚先听字〔2020〕第4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裁量表列中“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现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总投资额52000元的2%的罚款,共计104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1003,开户行:建行新乡平原新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环保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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