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新原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3XC68A7W
地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原武镇官路毛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常国全
2020年11月3日,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公司搅拌工段下料口未加装集气罩,未连接到除尘器;物料大棚未安装雾化喷淋装置,部分窗口玻璃有破损,密闭不严;破碎工段立式全密封破碎机下料口有破损;皮带传送机部分未密闭到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设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年度初犯”。
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平执环罚先告字〔2020〕第109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平执环罚先听字〔2020〕第109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整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
1. 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21000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1003,开户行:建行新乡平原新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环保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0年 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