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译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环评工程师张清(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220503541000000039)主持编制的《河南景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流延PE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1100万元,在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岷江路2号与天山路交汇处建设年产5000吨流延PE膜项目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园区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平原示范区桥北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水质应满足污水出水水质满足COD30mg/L、NH3-N1.5mg/L、BOD56mg/L、TP0.3mg/L其他污染物指标执行《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一级标准。
2、废气:该项目挤出流延、电晕处理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入一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治理后尾气由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1);
破碎、投料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均用管道连接负压收集至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尾气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2)。该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20mg/m3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企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指标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的要求,以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的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企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指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0mg/m3的要求。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小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3kg/t限值要求。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一般固废暂存间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控制。危废暂存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2月1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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