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关于《新乡菲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平方米纤维复合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2-04-08 17:20 浏览量:

审批意见:                                          新平执环表[2022]2

 

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关于《新乡菲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平方米纤维复合带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菲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天之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赵海娟(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6035410352016411801000558)主持编制的《新乡菲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平方米纤维复合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在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黄河大道007号中兴智慧产业园36号楼一层建设新乡菲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平方米纤维复合带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运营期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园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平原示范区桥北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排放废水须满足平原示范区桥北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水质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水质要求

2、废气: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调胶、涂胶、浸胶和烘烤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各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引入一套“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CO)装置处理,最终经30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标准要求。

3、噪声: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后,项目各厂界处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一般固废暂存间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控制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要求控制,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用电量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    章

经办人:                     

                                     202247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平原示范区平原大道行政综合执法局,邮编:453799

  联系电话:0373-753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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