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环评工程师张春玲主持编制完成的《华兰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抗体药物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新乡市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的技术评估意见均收悉,并已在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52000万元,在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黄河路甲1-1号建设华兰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抗体药物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废水包括含活毒废水和不含活毒废水两类,需要分别进行处理。活毒废水采用高温蒸汽直接杀灭活毒,活毒废水经灭活处理后与其他废水一起进入厂区内现有的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站采用“化学除磷+缺氧+好氧”工艺,污水站出水与厂区清净下水混合后排入平原示范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天然渠。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二级、《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和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污水处理厂的收水指标要求。
2、废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对项目产生的各种废气进行处理。按《报告书》的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燃气锅炉配备低氮燃烧器加循环风,锅炉废气经26m烟囱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的限值要求。污水站恶臭气体采用“水吸收+碱吸收+活性炭吸附”进行恶臭气体治理,治理后的尾气通过污水站现有15m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经治理后的硫化氢,氨气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限值要求。VOC废气主要来自消毒剂乙醇溶液的配制和使用过程,该过程挥发的乙醇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加强各产生无组织废气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3、噪声: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一般固废暂存间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控制。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和应急设施,加强应急演练和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严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落实生物安全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生物安全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等在线监控设备,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新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3.0381t/a、氨氮0.1519t/a;颗粒物0.2876t/a、二氧化硫0.5751t/a、氮氧化物1.7254t/a、挥发性有机物0.9126t/a。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环境保护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2年4月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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