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执环表[2020]20号 河南中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万条可吸收性缝合线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0-12-22 09:28 浏览量:

河南中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包祥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4035410352014411801000207)主持编制的《河南中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万条可吸收性缝合线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在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秦岭路与黄河大道交叉口向北170米路西建设年产500万条可吸收性缝合线研发生产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主要为RO废水、环氧乙烷溶解水和职工生活用水。职工生活污水和环氧乙烷吸收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RO废水一同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平原新区桥北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废水水质须满足平原示范区桥北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废气:主要为加热纺丝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和灭菌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加热纺丝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灭菌系统废气经负压管道引至1套水箱进行水吸收预处理,经收集后的纺丝废气和预处理后的灭菌废气通过引风机进入“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8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标准要求以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排放废气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限值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限值及河南省《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工业企业边界建议值。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在采取减振、隔声等相应的降噪措施和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各厂界处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

  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6、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运输物料须覆盖,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进出厂区的运输车辆须达到国五阶段排放标准。厂区外道路须硬化、绿化、美化,减少物料运输对环境的影响。

  7、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50米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 章

  经办人: 2020年12月1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平原大道,邮编:450000

  联系电话:0373-755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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