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执环备[2020]15号
行政综合执法局
关于河南丽华燃气有限公司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煤改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
河南丽华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700697301443U)关于《河南丽华燃气有限公司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煤改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等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你公司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
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评价文件生态环境保护承诺方面进行了审查。依法须经安全、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的项目,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建设或经营活动。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作为申报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公 章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