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新平执环表[2020]13号
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关于《年产1500吨水性工业涂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永华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科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曹素荣(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35320352014320702000062)主持编制的《年产1500吨水性工业涂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在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师寨镇南香山村村南600米建设年产1500吨水性工业涂料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主要为设备冷却循环水和清洗废水。设备冷却循环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设备清洗废水、废滤布清洗废水全部回用于生产配料,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2、废气:主要为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和投料、混合、研磨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过滤、灌装工序设置单独密闭车间。研磨车间产生的粉尘与有机废气采用1套脉冲式袋式除尘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罐处理,调漆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1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罐处理,两车间排放尾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排放限值要求。
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及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要求。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分散机、砂磨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在采取厂房密闭隔音等相应的降噪措施和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各厂界处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公 章
经办人: 2020年8月3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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