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综合执法局关于《新乡市宏之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装饰纸500万张项目》的批复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0-06-05 16:18 浏览量:

  审批意见:                                   新平执环表[2020]09号

  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关于《新乡市宏之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装饰纸500万张项目》的批复

新乡市宏之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译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刘鑫堂(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4035410352013411801000592)主持编制的《新乡市宏之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装饰纸500万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在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郑新大道与海河路交叉口东北角(益天新能源院内)3号厂房建设年产装饰纸500万张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桥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水质满足桥北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

  2、废气:搅拌加热、涂胶、烘干过程中产生非甲烷总烃和甲醛经收集后引至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经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中的二级标准及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模温机(导热油炉)配套建设低氮燃烧装置,燃烧尾气经1根8m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应满足《新乡市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新环攻坚办[2020]10号)中烟尘5mg/m3、SO210mg/m3、NOX30mg/m3的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搅拌机等噪声,在采取减振、隔声等相应的降噪措施和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各厂界处噪声应《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

  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 章

  经办人: 2020年6月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平原大道,邮编:450000

  联系电话:0373-755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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