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关于《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0-01-13 09:58 浏览量:

  审批意见:                                           新平执环表[2019]4号

  

  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关于《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生物育种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省煤田地质局资源环境调查中心编制的《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田间试验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试验田施肥,不外排;实验室废水经“pH 调节池+A/O 生化工艺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桥北污水处理厂处理;科研服务区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平原新区桥北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废水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和桥北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废气:实验有机废气、酸雾经收集引入3套“喷淋塔装置+活性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不低于15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5m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的有关规定;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收集处理后由车间顶部高空排放,大气污染物应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小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mg/m3,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90%] 的要求。

  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

  3、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音、风机加装消声器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排放限值。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进行控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并定期清运,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项目规划用地在新一轮的国土空间规划获批前,该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污水管道与平原示范区市政管网联通前,不得投入生产。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公 章

  经办人:                                               2019年3月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平原大道,邮编:450000

  联系电话:0373-755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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