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关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原阳一站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0-01-13 15:07 浏览量:

  审批意见:                                          新平执环表[2019]36号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关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原阳一站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原阳一站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运。

  2、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加油、卸油、储油等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的有机废气经配套油气回收设施处理后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3、噪声:本工程噪声源主要有加油机及各种泵类设备等,均不属于高噪声设备,间歇排放噪声经过自然衰减及建筑物隔声后,厂界的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审批意见: 新平执环表[2019]36号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关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原阳一站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原阳一站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运。

  2、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加油、卸油、储油等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的有机废气经配套油气回收设施处理后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3、噪声:本工程噪声源主要有加油机及各种泵类设备等,均不属于高噪声设备,间歇排放噪声经过自然衰减及建筑物隔声后,厂界的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废: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生活垃圾在站内垃圾箱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本项目油罐清洗油泥、废液属危险废物,由负责清洗油罐的单位直接运送至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不得在本站储存。

  5、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 章

  经办人:                                              2019年12月3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平原大道,邮编:450000

  联系电话:0373-755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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