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2024年度第五十三批乡镇建设用地已于2024年9月25日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854号),2024年10月21日,新乡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该批次建设用地的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用途
原阳县2024年度第五十三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33.2799公顷)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次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原武镇东街村、菜王村,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征收原武镇东街村集体土地0.1833公顷,其中耕地0.0372公顷,林地0.133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5公顷;征收原武镇菜王村集体土地33.0966公顷,其中耕地22.6562公顷,种植园用地2.4462公顷,林地2.0561公顷,其他农用地1.1180公顷,建设用地4.8201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原武镇东街村、菜王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为4107250201,征收土地面积33.2799公顷,补偿标准为每公顷66万元。该批次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2196.4734万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五、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青苗补偿费(1.8万元/公顷)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给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该批次用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77人(其中劳动力107人),我县人民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社保安置的保障对象条件、保障项目、标准、保障方式等,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2019〕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地单位安置
我县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认为豫政土〔2024〕854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