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各局(办、委),各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精神,完善城镇基准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市场发展需要,组织完成了平原示范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并通过省级评审验收。按照有关规定,现将更新后的平原示范区城镇基准地价、土地级别范围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一轮平原示范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2023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1.平原示范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表
2.高铁片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表
3.基准地价内涵说明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