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2022年度第二十一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已于2022年11月24日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22〕1716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原阳县2022年度第二十一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次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原阳县祝楼乡王村、祝楼乡新王村、祝楼乡大胡庄村、原武镇东街村、原武镇菜王村、原武镇南关村、原武镇西关村,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转用并征收原阳县祝楼乡王村集体土地1.0183公顷,全部为耕地1.0183公顷;转用并征收原阳县祝楼乡新王村集体土地0.3102公顷,全部为耕地0.3102公顷;转用并征收原阳县祝楼乡大胡庄村集体土地2.1884公顷,其中耕地1.7338公顷,其他农用地0.4546公顷;转用并征收原阳县原武镇东街村集体土地10.7206公顷,其中耕地10.64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748公顷;转用并征收原阳县原武镇菜王村集体土地0.2199公顷,全部为耕地0.2199公顷;转用并征收原阳县原武镇南关村集体土地5.5892公顷,其中耕地5.1932公顷,其他农用地0.3960公顷;转用并征收原阳县原武镇西关村集体土地1.1223公顷,其中耕地0.8449公顷,其他农用地0.2774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的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原阳县祝楼乡王村、祝楼乡新王村、祝楼乡大胡庄村、原武镇东街村、原武镇菜王村、原武镇南关村、原武镇西关村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为4107250201,补偿标准为每公顷66万元。
五、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每公顷1.8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
六、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2019〕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地单位安置。原阳县人民政府(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