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人民政府(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原(平)政土〔2021〕13号
原阳县2019年度第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已报请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21〕75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原阳县2019年度第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原阳县(平原示范区)原武镇南街村、南关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征收原阳县(平原示范区)原武镇南街村集体土地2.6711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原武镇南关村集体土地9.2848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共计11.9559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的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原阳县(平原示范区)原武镇南街村、南关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为4107250201,补偿标准为每公顷66万元。
五、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每公顷1.8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
六、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2019〕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地单位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七、其他事项
按照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执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