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55号
原武镇西合角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21地块,位于西合角土地以北、311省道以南、西合角村耕地以东、西合角村庄以西。2019-X222地块,位于西合角村耕地以北、311省道以南、西合角村庄以东、京港澳高速以西。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农用地0.4424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1123公顷,共计0.554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303,补偿标准为4.1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56号
原武镇后教新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20地块,位于311省道以北、菜王村土地以南、菜王村庄以东、后教新村土地以西。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建设用地0.3007公顷,共计0.300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303,补偿标准为4.1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57号
原武镇西街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34号地块,位于长江大道以南、神农山路以西、颖河路以北,石武高铁以东。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耕地0.0500公顷,共计0.050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201,补偿标准为4.4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58号
原武镇吴庄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33号地块,位于雅砻江路以南、燕山街以西、岷江路以北,恒山路以东。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农用地0.1628公顷(其中:耕地0.151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0公顷),建设用地0.1126公顷,共计0.2754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201,补偿标准为4.4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59号
原武镇民李庄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31号地块,位于民李庄东350米,东临民李庄耕地、南邻农村道路、西邻农村道路、北邻民李庄耕地。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耕地0.0500公顷,共计0.050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303,补偿标准为4.1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60号
原武镇圈楼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30号地块,位于辽河路以南、尧山路以西、永定河路以北,嵩山大道以东。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耕地0.2520公顷,共计0.252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201,补偿标准为4.4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61号
原武镇前七里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27号地块,位于海河路以南、石武高铁以西、红旗渠路以北,泰山路以东。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耕地0.0399公顷,共计0.0399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201,补偿标准为4.4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62号
祝楼乡口里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16地块,位于107国道下道口以北、规划道路以南、规划道路以东、规划道路以西。
2019-X217地块,位于口里村耕地以北、黄河大道以南、口里村土地以东、平祝线以西。2019-X218地块,位于黄河大道以北、口里村土地以南、至西磁村农村道路以东、口里村土地以西。2019-X232号地块,位于口里村村西,北邻口里村土地、东临工业园区道路、南邻口里村进村道路、西邻口里村村庄。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农用地2.9767公顷(其中:耕地2.8930公顷、其他农用地0.0837公顷),共计2.976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201,补偿标准为4.4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63号
祝楼乡祝楼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14地块,位于祝楼乡以北、祝楼村耕地以南、祝楼村耕地以东、至北胡庄农村道路以西。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农用地0.0971公顷(其中:耕地0.09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3公顷),共计0.097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301,补偿标准为4.1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64号
祝楼乡宋楼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16地块,位于107国道下道口以北、规划道路以南、规划道路以东、规划道路以西。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耕地0.1410公顷,共计0.141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201,补偿标准为4.4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65号
祝楼乡新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15地块,位于平原大道以北、湘江路以南、秦岭路一行、华山路以西。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耕地0.3530公顷,共计0.353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201,补偿标准为4.4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66号
祝楼乡新庄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13地块,位于金沙江路以北、原焦高速以南、107国道以西、六盘山路以东。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耕地0.3204公顷,共计0.3204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201,补偿标准为4.4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67号
祝楼乡胡堂庄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12地块,位于原焦高速以北、311省道以南、华山路以西、五台山路以东。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农用地0.1213公顷(其中:耕地0.10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5公顷),共计0.1213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201,补偿标准为4.4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68号
祝楼乡刘庄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12地块,位于原焦高速以北、311省道以南、华山路以西、五台山路以东。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农用地0.6128公顷(其中:耕地0.52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841公顷),共计0.6128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201,补偿标准为4.4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69号
祝楼乡王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36号地块,位于天山路和五台山路交汇处,丽江路以南、天山路以西、107国道以东。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农用地0.0465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0207公顷,共计0.0672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201,补偿标准为4.4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70号
祝楼乡姚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35号地块,位于白玉河路以南、祁连山路以西、金沙江路以北,贺兰山路以东。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耕地0.0500公顷,共计0.050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201,补偿标准为4.4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71号
祝楼乡蒙城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28地块,位于河南省农科院正北,蒙城村耕地以北、蒙城村耕地以南、蒙城村耕地以东、蒙城村耕地以西。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其他农用地0.0500公顷,共计0.050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201,补偿标准为4.4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72号
桥北乡杨庄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11地块,位于原阳县农牧场以北、幸福渠以南、杨庄村以东、杨庄土地以西。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其他农用地0.1212公顷,共计0.1212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304,补偿标准为4.1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73号
桥北乡范庄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10地块,位于幸福渠以北、洪庄村以南、范庄村以东、洪庄村村界以西。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耕地0.1261公顷,共计0.126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304,补偿标准为4.1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74号
桥北乡老庄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29地块,位于农村道路以北、老庄村耕地以南、老庄村以东、小张庄耕地以西。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建设用地0.0383公顷,共计0.0383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304,补偿标准为4.1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75号
桥北乡大张庄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29地块,位于农村道路以北、老庄村耕地以南、老庄村以东、小张庄耕地以西。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耕地0.0117公顷,共计0.011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304,补偿标准为4.1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76号
师寨镇五柳集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24地块,位于037县道以北、五柳集村耕地以南、五柳集村耕地以东、五柳集村庄以西。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耕地0.0621公顷,共计0.062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303,补偿标准为4.1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77号
师寨镇西磁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19地块,位于西磁村以北、西磁村耕地以南、至黑龙潭村农村道路以东、西磁村耕地以西。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耕地0.0407公顷,共计0.040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201,补偿标准为4.4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78号
师寨镇张洼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26号地块,位于张洼村正南,东临张洼村耕地、南临张洼村耕地、西临张洼村耕地、北临张洼村耕地。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耕地0.0500公顷,共计0.050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201,补偿标准为4.4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
征 地 告 知 书
原平征告字〔2019〕第079号
师寨镇新集村:
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原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19-X223地块,位于新集村耕地以北、平祝线以南、石武高铁以东、新集村耕地以西。2019-X225地块,位于新集村以北、师寨敬老院以南、天然渠以东、新集村耕地以西。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农用地0.1859公顷(其中:耕地0.179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2公顷),共计0.1859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你村区片价编号为4107250201,补偿标准为4.4万元/亩。
(二)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4.04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文〔2017〕97号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原阳县(平原示范区)指定帐户。
(三)招工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