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环评科。
电话和传真:0373-7553266
通讯地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平原大道行政综合执法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3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建设项目环评拟批复公示内容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新乡市忠恒胶合板有限公司 | 年产胶合板5000立方米项目 | 原武镇小村 | 1、本项目属于迁建项目,原有项目位于原武镇北街村,现迁建到原武镇小村。项目东侧为木材加工厂,西侧为树林,南侧为农田,北侧15米处为小村。主要设备为冷压机、热压机、旋切机等。原辅料为原木、板条、脲醛胶等。主要工艺流程为原料—截断—旋切—涂胶—热压成型—修整边角—包装入库。 | 1、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 | ||
2、废气:项目裁边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的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热压工序产生的甲醛废气经“集气罩+UV光催化+活性炭”处理后由15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和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及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要求。 | |||||||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限值。 | |||||||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