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5-05-20 15:32 浏览量:

接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查:

同意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丽江路以南,平原大道以北,太行大道以东,大别山路以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两宗,证号分别为:新(平)国用(2013)第000010号、新(平)国用(2013)第0000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一宗,证号:豫(2025)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不动产权第0000011号,三宗土地登记信息的注销申请。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以上两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共计三本证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373-7553079

特此公告。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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