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查:
同意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丽江路以南,平原大道以北,太行大道以东,大别山路以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两宗,证号分别为:新(平)国用(2013)第000010号、新(平)国用(2013)第0000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一宗,证号:豫(2025)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不动产权第0000011号,三宗土地登记信息的注销申请。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以上两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共计三本证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373-7553079
特此公告。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