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综合办关于打造中原微短剧“剧集地”工作实施意见》(平办〔2025〕23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需扶持奖励资金从财政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扶持引导平原示范区网络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在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网络视听平台播放的微短剧,且拥有微短剧剧本和作品的报奖权。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四条 外宣办每年组织下发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9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完成项目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未按照要求申报的,不纳入本年度扶持奖励范围。
申报主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组织初审。
1.提交申请。项目单位向所在的乡(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初审。各乡(镇、街道)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区外宣办。
(二)专家评审。
外宣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拟定奖补名单意见。
(三)专班审定。
外宣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乡(镇、街道)意见,经微短剧产业发展工作专班集体研究,确定拟奖补单位及奖补金额。
(四)情况公示。
对确定拟奖补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在示范区取景不低于60%,单部作品在各大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点击量达到2亿以上,在抖音、快手、百度等知名平台热度值历史排名达到前5名,兼具微短剧本身及其中文旅元素的相关内容讨论量,且传播成效上达到“一部剧带火一座城、一行业、一产品”宣传效果的。
申报材料如下:
1.作品信息、拍摄点位取景清单;
2.《作品传播数据报告》;
第六条 符合短视频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引进和新设立微短剧创制的区内企业,投资建设拍摄基地的。
申报材料如下: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或《投资协议书》;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3.投资金额、用途凭证;
第七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集聚类基地)的。
申报材料如下: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2.相关认定文件(如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集聚类基地));
第八条 对在平原示范区举办的网络微短剧相关展会、交易会、论坛等产业活动,推动示范区网络微短剧产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
申报材料如下:
1.《平原示范区活动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单位资质扫描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对同一年度享受省、市同类政策支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条 财政局和外宣办根据最终评定结果,联合发文并下拨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外宣办、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奖励申报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项目内容与主题主线严重不符、有违公序良俗;
3.申报材料和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
4.违反文化广电和旅游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5.被列入失信主体且处于信用管理期限的;
6.存在偷漏税等其他重大违规事项;
7.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8.拒不接受监督管理;
9.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实施意见》及其细则的规定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报告并对结果负责。同时,负责扶持奖励资金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奖补资金的,收回资金,取消该单位1年内申报资格,并纳入企业征信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行政机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外宣办、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和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外宣办、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组织实施本细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附件:
关于《关于打造中原微短剧“剧集地”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征集结果反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