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如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73 环罚决字〔2025〕4号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5-04-27 10:16 浏览量:


单位称:河南如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076844955J  

址: 平原示范区祝楼乡文岩工业园区(经四路与纬一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罗惜朋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2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22日9时30分,生态环境部2025年(第二轮次)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发现你公司吹膜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UV光氧化催化有三组,你公司工作人员只开启了其中一组,与其相连接的两组未开启,且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时,部分废气从污染防治设施电源处和灯箱夹缝中溢出,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出示执法证件一份(共1页),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共5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生态环境部移交河南如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问题台账一份(共2页)、生态环境部移交河南如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UV光氧化催化有三组,你公司工作人员只开启了其中一组,与其相连接的两组未开启照片一(共1页)、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事实。

2.2025年2月22,执法人员向你公司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5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提取了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和环评批复文件一份(共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公司规模属于微型公司。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224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0773环责改字〔20251,责令你公司立即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修。

2025228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经对治污设施进行维修,密闭灯箱,并在生产时,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202549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773环罚告字〔20254)的方式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49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773环罚告字〔2025〕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逐条列出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内容和对应裁量等级。

1:违法事实: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2: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3: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化,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5: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1;

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21111],处罚金额(X):29900,代入公式:29900=20000+(200000-20000)x[1/52+(22+12+12+22+12+12+12+12)/

(52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根据裁量公式,最终裁量金额:29900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299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新乡市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10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新区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213办公室处索取罚款收,并将缴款凭据第(执行单位留存)报送我213房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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