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前期调查和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成果更新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登记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10月19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对以上内容有异议的,请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至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市民之家自然资源局217室
联系电话:0373-7553100
附件: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公告表.xls
公示时间:2023年9月21日-2023年10月19日
平原示范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1日